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8446号
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实验楼壹楼133-1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8539A。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7XW。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