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2财保7号
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郴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953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3月17日郴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9539.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