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1018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139号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录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之一主楼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录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0 000元;2.判令被告在侵权发布页面上刊登侵权通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以澄清权利人对于其他合法授权人所承诺“该图片现有授权状态”的真实性。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属的APP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共计10幅(编号:cpmh-56731f07z、cpmh-150161g07g、cpmh-20311、cpmh-1 2954、cpmh-73519f07z、cpmh-51253f30z、cpmh-32136、cpmh-102360f30z、cpmh-55456c07z、cpmh-4745,该作品收录在原告的网站及供片目录《景象图片库》中。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有权使用涉案的9张图片(除cpmh-102360f30z外),被告于2018年1月1日与第三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合作协议》,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其拥有涉案9张图片的著作权,并授权被告使用涉案的9张图片,若产生纠纷,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二、即使法庭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亦没有依据。首先,被告向被告的用户提供资讯是完全免费的,被告并未从涉诉图片直接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涉诉图文无任何用户评论,可见该图文在被告网站几乎无人问津,原告未因此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其次,涉案图片仅为日常拍摄,并未使用特别的拍摄设备和拍摄方法,拍摄难度不高,图片并未获得任何奖项,图片艺术价值不高,原告亦不享有任何知名度,故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高于合理范围。再次,被告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声誉损失,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声誉损害后果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做出正确合理的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电子原图、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显示:
作品编号
拍摄时间
作品版权登记时间
首发时间
作者及著作权利人
cpmh-56731f07z
2013-5-31
2016-5-30
2013-10-28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150161g07g
2018-3-23
未登记
2018-9-18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20311
2010-8-17
2016-7-6
2010-9-17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12954
2009-4-24
2016-10-25
2009-5-24
周延直、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73519f07z
2014-8-22
2016-5-31
2014-9-28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51253f30z
2012-12-26
2016-5-30
2013-4-23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32136
2012-2-7
2016-7-6
2012-4-21
张跃威、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102360f30z
2015-11-13
2016-6-6
2016-2-25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55456c07z
2013-6-20
未登记
2017-8-24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cpmh-47455f07z
2012-11-9
2016-5-30
2013-1-14
路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其“VIEW STOCK景象”官网截图,显示上述网站展示并标价售卖上述图片。2019年3月4日,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确认函载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依据协议作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的销售商,代理销售“美好景象”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双方共同确认“汉华易美”通过其网站(www.vcg.com)展示并销售的品牌为SinoView或Sino View+的图片均系“美好景象”提供的作品,汉华易美仅代理销售“美好景象”的摄影作品,不享有对应图片著作权。双方共同确认“汉华易美”通过其网站(www.vcg.com)展示并销售的品牌为SinoView或SinoView+的图片,同时声明“版权所有:©视觉中国”的,该“版权所有”非指“汉华易美”享有对应图片著作权。”
路毅、周延直、张跃威与原告分别出具委托创作说明载明其作为摄影师按照原告提供的道具及设计方案,拍摄了涉案作品,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属原告所有。
2020年7月25日,原告提交“关于‘委托创作’的说明”载明“北京美好景象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在维权诉讼中(指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了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属出具了‘摄影作品委托创作说明’,其中受托人(摄影师)为路毅的部分由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路毅创作完成。由于受托人的上述身份,他自愿放弃从创作中额外领取报酬,双方(我公司与路毅)之间未签署另外的委托协议,我们认为由双方出具的‘摄影作品委托创作说明’已经充分体现了作品的产生,权属约定等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无须另外的委托协议加以佐证。”
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ZAKER”新闻APP中分别发布以下文章使用涉案作品作为配图,部分配图下方标注“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图片编号
侵权时间
侵权链接
cpmh-56731f07z
2019-6-28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1567f21bc8e0056b000043
cpmh-150161g07g
2019-8-30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68e0b41bc8e0930f000241
cpmh-20311
2019-9-10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7791f71bc8e0f36e000396
cpmh-12954
2019-9-11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7904441bc8e0d6370005df
cpmh-73519f07z
2019-9-12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7a38db1bc8e08e4d0003fe
cpmh-51253f30z
2019-10-10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9f129a1bc8e0327e0002c9
cpmh-32136
2019-10-12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a171661bc8e09b2d000151
cpmh-102360f30z
2019-10-17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a7e0e61bc8e04934000097
cpmh-55456c07z
2019-10-30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b92f8d1bc8e03624000193
cpmh-47455f07z
2019-11-2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dbcceaf1bc8e05356000005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2018年1月1日其作为被授权人与授权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年度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有权在ZAKER APP、ZAKER官方网站、ZAKER微信、ZAKER新浪官方微博及ZAKER在协议期内新增的相关媒体(但被授权人应提前将新增的媒体信息书面通知授权人)上,将图片版权素材(版权素材存储于授权人vcg.com)用于非独家时事新闻编辑、转载用途。被告另提交涉案作品cpmh-51253f30z及cpmh-150161g07g在www.vcg.com网站中的售卖截图,标注作者/来源:SinoView。
诉讼中,原告称其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但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未向其提供向被告售卖涉案图片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原图截图、委托创作说明、作品登记证书、年度合作协议、电子取证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原图截图、委托创作说明、作品登记证书、发表售卖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有合法授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故其该项诉讼请求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