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4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1号楼东侧六层整层A-L。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歆悦,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之一主楼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坚和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不足以覆盖天译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全部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一,天译公司对涉案图片投入的制作成本高、内容价值大,二审法院忽视了涉案图片制作背后的投入成本。其二,天译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关于预警大数据图表、生活预警图的许可使用费为5000元/张,足以证明天译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坚和公司的违法所得。其三,涉案图片作为天译公司主营媒资作品并在“中国天气网”内首发、展示、销售,对于气象服务品牌的建立与运营影响重大,坚和公司未经授权在公共传播媒介上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严重侵害了天译公司的合法权益。2.二审法院未支持天译公司合理开支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天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共计主张合理开支1000元。二审法院忽略了上述客观实际情况,未予支持该项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天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坚和公司赔偿天译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坚和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审法院的判决金额合法合理。其一,坚和公司系免费转发天气信息,涉案图文无任何用户评论,天译公司并未因此遭受严重损失。坚和公司未从涉案图片中直接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亦不具有侵权恶意,在收到被诉通知后已将涉案图片进行删除,并未扩大侵权损失。其二,天译公司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中包含涉案图片,故涉案图片与上述合作协议中的图片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其三,坚和公司发布的涉案图片系在参考“中国天气网”向公众传播的信息基础上进行的引用,目的是为了向公众传播天气变化情况,具有公益性质,并且引用图片时保留了“中国天气”水印,未杜撰任何虚假天气信息。其四,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及创作成本较低,艺术价值不高。2.天译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无法证明其合理费用支出,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天译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在再审审查中,天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译公司与上海途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媒资版权合作协议》、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途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天译公司出具的发票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合理开支应否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天译公司虽主张原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以覆盖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提交了与案外人签署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等,但上述证据中所涉图片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期限等与本案不同,缺乏参考意义,并不能据此认定天译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坚和公司的获利情况。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为某一时间段内赏月指数的统计介绍,独创性较低、创作难度较小,以及涉案图片表现方式较为统一、构成元素简单、为系列组图、整体差异不大、创作成本较低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亦无不妥。关于合理开支,天译公司并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或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虽不可否认,天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并提交了公证书,但一、二审法院从举证责任的角度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天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绍煜
审判员
高翡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二二 年八 月 三十 日
法官助理
孙志远
书记员
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