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4民初936号
原告:衡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徐照忠,总经理。
被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京衡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成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6元减半后收取5268元,由原告衡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娄亚章
审判员 张天任
审判员 李红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