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弘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752号
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京衡北大街1189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林,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显涛,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