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4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京衡北大街1189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军,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鹏,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上诉人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衡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常 菁
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