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4702号之二
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晓忠,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台湾工业园春秋路路北
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网点11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伟业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远东伟业公司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0285民初4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鲁0285民初1466号案件中的案款160万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担保人财产亦应同时继续予以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鲁0285民初1466号案件中的案款1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盛帅
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