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2518号
原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5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苏银产业园汉关路9号厂区1号科研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0XPL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等四村(酒钢榆钢公司汽运分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55629927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607809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宁***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