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源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659号 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5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通源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齐信大道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CFKR7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通源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源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