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37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林子镇徐店村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WD4505R。
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静轩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540。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以其名下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5044030000148257账号内的40000元存款为上述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24民初3759号民事裁定,并据此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案外人***名下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5044030000148257账号内的4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