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约敬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约敬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能立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13民初27290号
原告北京天约敬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约敬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立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立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约敬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能立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天约敬成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将中能立通公司诉至本院,其应当负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的举证责任。现天约敬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同时,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合同,由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涉及辽宁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的2017年辽宁省高速公路固体储热式电锅炉供暖改造工程,且根据天约敬成公司陈述其对居间服务的具体方式不清楚,但是投标金额是其提出的,天约敬成公司通过一定的渠道有内部消息,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亦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对于天约敬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约敬成公司向本院提交《居间服务协议》一份,协议中载明甲方为泛亚维德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暨中能立通公司)、乙方为天约敬成公司,合作项目为乙方发挥在市场信息和人脉资源的优势,积极在2017年辽宁省高速公路固体储热式电锅炉供暖改造工程招标项目中推广甲方的电热储能炉设备。乙方负责项目的商务环节,共同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甲方与客户签署采购合同,视为乙方居间服务的成功。乙方居间服务成功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标准为中标签订合同金额的7.5%作为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鉴证工程服务费发票。乙方责权利为积极推广甲方的电热储能炉设备及相关项目,配合甲方与客户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协调甲方与客户的关系,协调设备货款的催收。项目由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甲方收到客户每笔款项后,按合同回款比例在一周内按照前述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向乙方予以支付。庭审中,天约敬成公司称双方协商后,被告员工通过微信将已盖章的合同扫描并传送给被告股东**,因打印出来后公章是复印件,就与**联系,由**签字确认,并提交录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中能立通公司称涉诉工程是其通过招投标形式竞标合法地承包而来的,并提交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在该证据中显示,中能立通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中标2017年辽宁省高速公路固体储热式电锅炉供暖改造工程第2标段工程。庭审中,天约敬成公司称涉诉工程虽然是公开招标的,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的具体方式不清楚,但是原告根据涉诉合同的约定,做了协调关系等工作也是切实存在的,且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设计方案是被告自己出的,但是金额是原告出的,原告通过一定的渠道有内部消息。原告与被告及辽宁高速之间都是通过电话沟通的。诉讼中,天约敬成公司称本案名为居间合同,实为服务合同。本案中,涉案工厂系公开招标,招标人根本不需要原告的居间媒介服务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公开招标并不代表任何人都知道,依据涉诉合同的约定,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一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故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工程虽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本案中原告依据居间协议指导被告制作招投标文件、推广被告的设备、配合签订合同、协调关系、款项的催收等工作,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假设原告确实向被告提供了投标价格,也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原告根据自身经验和对项目的了解,向被告提供投标价格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的情形。根据涉诉合同的约定,现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已经收到全部款项,故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中能立通公司称双方没有签署过涉诉协议,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假定涉诉协议中被告的印章是真实性的,由于盖章人身份不明,签字人**的签字并没有代表权和代理权,且如原告所述向被告提供投标价格亦明显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亦应属于无效。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按照涉诉协议的内容向被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也从未接受过原告提供的任何居间服务。上述事实,有天约敬成公司提交的居间服务协议、锅炉改造协议书、录音,中能立通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北京天约敬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天约敬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