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初248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三代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代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
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
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泓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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