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怀仁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24民初746号
原告:***,男,194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
原告:***,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
原告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政务大厅西侧森隆大厦15层。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怀仁市分公司,住所地怀仁市新华北路东侧。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怀仁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因证据不充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