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沧州福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3207号
原告:沧州福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三村。
法定代表人:杨家明,执行董事。
被告: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苏州市吴中开发区吴淞江工业园吴淞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银行存款共计3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家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