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2民终3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26号8楼。
法定代表人:张西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839.76元、奖金29949.66元、鉴定费22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无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2.依据《电网咨询设计项目核算办法》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3.上诉人确实不知《员工手册》上签字是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也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智方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559.75元;2.智方公司向***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欠发的奖金42149.66元;3.因智方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申领生育津贴,要求智方公司支付生育生活补助费34631.57元;4.智方公司向***支付鉴定费2200元;5.诉讼费由智方公司承担。
智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智方公司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2.确认智方公司无需承担***垫付的鉴定费;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5日,智方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约定乙方的基本工资为5500元(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后,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技能工资为800元,效能工资为800元。乙方的技能工资、效能工资或其他奖金按公司或分公司制定的考核核算办法发放。
***自2019年1月16日起未再到岗工作,2019年3月2日,***生育一女。
2019年5月5日,智方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您从2019年2月1日起至今未至公司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我们也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与你联系,但未收到任何回复。对你这种无故缺勤的行为,公司已做旷工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2019年5月5日起和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3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员工手册》确认书中确认人签字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的“***”签名笔迹不是***本人书写。鉴定费用2200元由***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智方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智方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称其自2019年1月16日起休婚假,2019年1月28日起休产假,并履行了请假手续。***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智方公司相关人员请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单》,即便***的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流程,智方公司亦应通知***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智方公司所称的无法联系***,根据***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年3月,***仍与智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故一审法院对智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此外***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在此之前曾请假进行产检,智方公司应当知道***处于产假期间内,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智方公司是否欠付***奖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500元+技能工资800元+效能工资800元+奖金。***提供个税查询明细、银行流水证明智方公司欠付奖金,经比对2018年1月至8月智方公司在税务系统申报***的收入额与***实际收入一致,而自2018年9月申报收入额与实际收入产生差额,其中2018年9月差额为6359.62元、2018年10月差额为7264.93元、2018年11月差额为5468.08元、2018年12月差额为5467.03元、2019年1月差额为5390元、2019年2月无差额,2019年3月之后未申报收入,智方公司对此未能合理解释,且上述差额与之前奖金金额大体一致,故智方公司应支付***奖金29949.66元。至于***按奖金平均值计算的2019年2月及2019年3月奖金数额各6100元,没有证据支持,且此时***已休假,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三:智方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数额,智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经计算***离职前正常工作月份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15209.94元,智方公司应支付赔偿金60839.76元。本案争议焦点四:智方公司是否应支付生育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规定,本市参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在境外生育,需提供住院病历等材料及翻译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智方公司提供上述材料用于申报。且***于2019年3月2日生育,其社会保险信息单显示自2019年6月起***的参保单位变更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即便智方公司未配合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在2019年6月之后亦可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申报。故***以因智方公司原因未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主张生育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五:智方公司是否应支付仲裁期间鉴定费用,智方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员工手册》确认书用以证明***知晓《员工手册》内容,而经鉴定该确认书中“***”签名非本人签署,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智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839.76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奖金29949.6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鉴定费22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关于奖金是否欠付问题,被上诉人自2018年9月的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之间存在差额,对此上诉人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并无不当。关于笔迹鉴定费问题,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结论为“***”签名并非被上诉人本人所签,故上诉人应承担该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智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文琦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回桂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