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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707号
原告:**新,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黄冈市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魏,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98853445A。
法定代表人:李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琴,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26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806624182。
法定代表人:张西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诉被告九江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被告九江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新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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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政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