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1409号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邸某1,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某2,系公司职工。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918.50元。
审判员 马  国  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朵得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