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11797号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在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唐相南街98号。
负责人:崔素军,该公公司主任。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941.00元,应退回10791.00元),由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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