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307号 哈尔滨市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单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关于(2022)黑0104民初117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即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名下的银行存款277145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771459.6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5033××××1145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790.82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哈尔滨市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屋(产权证号:黑(2×**)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1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已执行完毕,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