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恒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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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2420号
申请执行人:国泰恒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DXF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BABT28。
法定代表人:杨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鹏,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澳景园三区21号2层204内2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51901B。
法定代表人:王新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泰恒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 398 186.08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上述不动产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由其他民事在先查封,本院已在本案中作轮候查封。另查到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十一辆,本院已在另案中予以查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继明
审 判 员  汤 洋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心宇
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