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恒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异82号 异议人:**,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国泰恒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BABT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澳景园三区21号2层204内2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51901B。 法定代表人:王新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国泰恒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