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483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1幢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6162号裁决书。***与北京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北京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4830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48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京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