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32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雷克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平城西路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雷克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78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32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雷克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平城西路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雷克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78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