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224号
原告: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22层22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新,女,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61号院1号楼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及案件保全费3030元,原告北京东普甘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