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与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061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61号院1号楼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