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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25执复2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718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集中成播控中心3号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异议人):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61号院1号楼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23)云2525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法院在执行(2023)云2525执2号**公司申请执行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同***公司对***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5执2号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欠原告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242928.97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619760.22元,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1938000元,2022年2月10日前支付1938000元,2022年7月10日前支付2747168.75元。本协议的履行以该院(2021)云2525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为前提,若被告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收到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十日内未支付给原告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21)云2525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而被告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则原告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 调解书生效后,同***公司向**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9日、12月8日、2022年2月10日支付619760.22元、1938000元、1938000元。由于**公司在大连、昆明等地产生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2022年2月14日,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58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通知同***公司,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暂停支付。同***公司提起异议申请,2022年5月6日,该院裁定驳回。2022年5月18日,同***公司以邮寄方式向**公司发出《关于协助执行大连市***区法院作出(2021)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的告知函》。同年6月27日,**公司向同***公司出具《关于豁免〈***异龙湖周边LED节能灯光亮化工程1标段设计施工合同〉尾款不能如期履约支付的函》,内容大致如下:用户因疫情、财政困难等原因,同意豁免同***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尾款的违约责任。尾款付款时间根据用户付款情况,另行协商处理。2022年11月14日,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1执恢2060号执行裁定书,2022年11月25日划扣**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916581.75元。2022年11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112执73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4日划拨同***公司应支付**公司款项71401.46元。2022年11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102执9584号之一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12月1日,同***公司向该院支付1759185.54元。2023年1月3日,**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同***公司支付违约利息337649.62元。次日,***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2525执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同***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的存款342614.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同***公司在履行(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同***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2022年2月10日前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双方均认可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2022年7月10日前应支付2747168.75元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首先,2022年2月14日,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58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公司提起异议申请后,被驳回。其次,2022年6月27日,即履行期限届满前,**公司向同***公司出具豁免函,同意豁免同***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尾款的违约责任。再次,2022年11月14日、15日,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扣划、划拨、通知的形式,对**公司享有同***公司应收款2747168.75元分别予以扣划、划拨等方式阻止履行,致使同***公司无法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可见,同***公司履行前,涉案款项为冻结状态,随后,该款先后被不同法院扣划、划拨、责令不得向**公司清偿,故同***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附期限履行付款来判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即当**公司以同***公司收到电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十日内未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履行利息。由于**公司对同***公司享有的应收款被不同法院冻结、划拨、通知停止履行等原因,并非同***公司的原因拖延履行,故不应视为逾期履行。鉴于本案的执行标的7242928.97元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逾期履行的情形,故同***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2023)云2525执2号执行裁定书应予以撤销。关于同***公司在听证中增加的撤销执行通知书的问题。执行程序的启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如上所述,(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自动失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通知书并非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对同***公司的这一请求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5执2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人民法院(2023)云2525执异2号执行裁定。事实及理由:1.***人民法院(2023)云2525执异2号裁定书撤销该院作出的(2023)云2525执2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依据是“2022年2月14日,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58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公司提起异议申请后,被驳回。”我公司认为此项与我公司无关。如果一定要关联,则应基于我公司诉同***公司石屏项目案件调解认定的证据事实。我公司在项目实施完毕验收确认后,已于2019年12月开具7242928.97元全额发票,同***公司却故意拖欠款项,致使我公司自2020年1月14日始,因无力支付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冻结了银行全部账户,直接导致欠款大***公司而被起诉并被大连***法院强制执行多划扣530920元的利息违约金(因同***公司欠我公司项目款,实际造成我公司无力支付大***公司款而造成违约败诉),害我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并不断恶化,最终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如果没有同***公司欠我公司款的事实,就没有大***公司起诉我公司案件,更没有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2022)辽0211执恢2060号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上明确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扣划上述款项其中的916581.75元,同时申请解除对剩余款项4883418.25元的冻结。扣划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同***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收账款916581.75元至大连市***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大连***法院是11月14日发的上述裁定,且是立即执行,同***公司11月25日才付***法院916581.75元,已明显逾期支付。该裁定书已明确写明扣划916581.75元后同时解除(2022)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剩余款项4883418.25元的冻结,可同***公司无视该法律文书,并未立即支付以解冻公司账户。2.我公司提交的《关于向三家法院指定账户划转协助执行款的函》,同***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3日签收,而同***公司向三家法院付款的时间都实际违约,***人民法院(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十日内须支付给我公司涉案的三家法院。第一,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是11月14日给同***公司发的(2022)辽0211执恢2060号执行裁定书,而同***公司是11月25日才向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付款916581.75元,已逾期;第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是11月14日给同***公司发的(2021)云0112执7370号执行裁定书,而同***公司是11月24日才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付款71401.46元,已逾期;第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是11月15日发的(2022)云0102执9584号之一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要求15日内支付,而同***公司是12月1日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付款1759185.54元,已逾期。请依法认真计算以上相关法律文书约定日期时间并严格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公司答辩称,1.***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公司没有违反***人民法院(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存在对**公司的违约事实,请求驳回**公司所提出的全部复议请求。2.同***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签收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112执73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公司在同***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1869196.11元。同***公司以(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公司债权未到期为由申请暂缓协助执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接受。同***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签收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11执746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该法院裁定冻结**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580万元,期限为一年,后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同***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公司履行了上述内容的告知义务。同***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签收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102执9584号之一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通知同***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履行对**公司享有应得同***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2372957.75元,并不得向**公司清偿。同***公司以(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公司债权未到期和大连市***区法院(2022)辽0211执7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在先为由申请暂缓协助执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予以接受。经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协商后,确定先协助执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其次协助执行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最后协助执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同时告知同***公司照新的执行文书协助执行。同***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签收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1)云0112执73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同***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款项人民币71401.46元,同***公司应于2022年11月27日前履行上述义务,同***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支付71401.46元;同***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签收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辽0211执恢20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扣**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916581.75元至大连市***区人民法院账户,该执行裁定并未作出解除剩余案款4883418.25元的有关裁定内容,同***公司应于2022年12月4日前履行上述义务,同***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大连***区人民法院支付916581.75元;同***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签收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云0102执9584号之一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该法院通知同***公司自收到本通知的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履行对**公司享有应得到期债权人民币1759185.54元,同***公司应于2022年12月19日前履行上述义务,同***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支付1759185.54元。同***公司未发生逾期付款行为,不存在违约事实。3.**公司作出的《关于向三家法院指定账户划转协助执行款的函》不具有对抗执行裁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同***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逾期未付款违约事实,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对***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11月11日,**公司向同***公司作出《关于向三家法院指定账户划转协助执行款的函》,要求同***公司尽快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联系,按照上述法院确定的支付方案履行。同***公司划转2747168.75元至上述法院指定执行账户后,**公司与同***公司之间的(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纠纷。 本院确认,同***公司在2022年11月陆续收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文书后,在十日内按照上述法院确定的内容协助履行了2747168.75元的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认可***人民法院在异议裁定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审查判断。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同***公司分四次偿还**公司工程款7242928.97元,前三部分款项同***公司已按期履行完毕,现争议的是第四笔款项即2022年7月10日前支付2747168.75元是否违约支付的问题。**公司认为同***公司存在违约支付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同***公司支付违约利息337649.62元。根据***人民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公司之所以未能在2022年7月10日前支付**公司2747168.75元,是因为**公司作为大连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执7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连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冻结了**公司对同***公司应收账款58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因此无法如期支付,同***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公司,**公司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向同***公司出具豁免函,同意豁免同***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尾款的违约责任,**公司出具的豁免函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2022年11月,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同***公司应付**公司到期债权2747168.75元作出分配后,**公司向同***公司出具《关于向三家法院指定账户划转协助执行款的函》,要求同***公司尽快与上述法院联系,承诺同***公司按照上述法院确定的支付方案履行2747168.75元后,本案的执行依据(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纠纷。现同***公司已经按照上述法院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又要求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同***公司已按照***人民法院(2021)云2525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其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复议申请人**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人民法院(2023)云2525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