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异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8栋2单元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533318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源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源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源鑫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11153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股东**出资9940万元,存在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的行为,故申请法院调取**未出资到位及抽逃出资的证据并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向本院提交了源鑫公司的“公司详情”,但该证据仅能证明源鑫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投资比例为99.4%。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源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源鑫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11153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鄂0684执1088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未执行到位。
本院另查明,2007年12月3日,源鑫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投资比例为99.4%,王翠容投资比例为0.6%,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以第三人**存在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求追加**未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责任提交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于证明其主张,且其要法院调查的理由不足,故其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