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执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王翠容,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与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8)鄂Ol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8)鄂01执949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鄂01执2809号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有财产进行处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鄂01执2809号案件中执行款(以31750212.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怡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