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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5民初127号 原告:**,男,1994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方程,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龙脊路115号-20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 原告**、***、方程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方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方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