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6286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553349,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区。 董事:伍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4元,依法减半收取16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