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6286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553349,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区。
董事:伍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4元,依法减半收取16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