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419号
原告:上海建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
法定代表人:陶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潘国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佳宾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投资人:陈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浦佳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裕国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