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2763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原告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企鹏科技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791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6行中“((专票)税率6%)”补正为“((专票)税率3%)”。
审 判 员 曹玉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清美
书 记 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