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4400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龙辰华庭29号楼4单元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锋,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官国福,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官博文,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耀东
审判员 马 燕
审判员 马 慧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