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艺门窗有限公司

安徽卓艺门窗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559号
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631558。
法定代表人:薛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家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季珊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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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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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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