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民初5552号
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631558。
法定代表人:薛勇。
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家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