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496号
原告:***,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银河湾花园8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Q3K5R。
法定代表人:李鸿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九梓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631558。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雅丽,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艺门窗有限公司、谢雅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成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费满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