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4296号
原告:***,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银河湾花园8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Q3K5R。
被告:***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九梓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45631558。
被告:谢雅丽,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艺门窗有限公司、谢雅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艺门窗有限公司、谢雅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新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