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民终2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红兴路时代锋尚园B幢S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我院同意准予缓交诉讼费15日,并于2022年1月6日送达了《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