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䰹**、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3711号
原告:尹**,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39号一楼110-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云,董事长。
原告尹**与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尹**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退还原告尹**。
审判员  郭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