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彝良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邰盛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仁强,云南鸿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
被执行人: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威远街龙园金龙阁2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必奖。
关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彝良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彝良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生效判决文书明确:一、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支付损失款7933483.79元(已扣除应退还保证金1086100.91元);二、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6124.50元、鉴定费100000元、执行费68484元,共计254608.50元;三、被执行人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3.50元。
经过执行,对被执行人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3.50元,执行到位12303.50元依法上缴国库。
对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共计人民币8188092.29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国家税务、公司信息、保险、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网络查控,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于2022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实地传统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并且牵扯官司众多,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于2022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于202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实际,于2022年5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勇
法官助理 刘 川
法官助理 鲁红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