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恢8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城区中山街党校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东环路东惠农渠南侧名峡人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区科技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城县观庙镇张湾村方湾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3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380.63元,支付利息8131.2元,合计57511.83元,被执行人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738.19元,支付利息34977.9元,合计233716.09元,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应付的涉案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45元;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48元;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252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7442元,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费14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556.83元,并于2018年12月17日将该笔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生效依据(2018)宁03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载明“上诉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应付的涉案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不欠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但双方未决算,不能明确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导致执行不能。本案在首执过程中已将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另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