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 被执行人**,住湖南省上沙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