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恢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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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340159.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7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2元。经本院执行,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剩下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