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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988号
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剩余工程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49367.07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