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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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629号

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桂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实收1279元),由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