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6305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原核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4206197X3。
法定代表人:谭荣泽,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春岢,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林,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南梧大道6号瀚林山水源1-6号楼地下室商业地下二层B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1550192C。
法定代表人:林文忠。
原告广西南宁新原核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原核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1650000元。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原核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原核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宁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黄东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