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2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
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玖。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斌。
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翔。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毛晓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