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南侧。
诉讼代表人:胡玖,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斌,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审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4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嘉公司上诉称:1.本案应优先适用破产案件专属管辖。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因案外人曹陆阳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三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针对的是不动产及物权纠纷,而本案性质属于债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三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三嘉公司作为债务人,***提起本案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49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易鞠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