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发展大道南侧。
诉讼代表人:胡玖,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众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市宿城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利民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众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9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殷 悦
书 记 员 赵乙睿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